新版《标准化法》条文解读

1988年《标准化法》颁布施行已近三十年,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标准化法律法规体系,提高产品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政府管理职能与方式的深刻变革,《标准化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新版《标准化法》在15方面有所突破:1.标准范围有所扩大。涉及到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2.设置标准化协调机制。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3.鼓励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除采标外,鼓励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及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间的转化运用;4. 建立标准化奖励制度。对在标准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5.加强强制性标准的统一管理。将强制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一级;6.赋予设区的市标准制定权。将地方标准制定权下放到设区的市;7.对标准制定环节提出要求。对标准制定各环节提出了详细要求;8.明确政府标准免费公开。强制性标准文本免费向社会公开,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9.赋予团体标准法律地位。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10.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11.促进标准化军民融合;12.增设标准实施反馈评估制度;13.建立标准化试点示范制度;14.强化对标准化工作的监督制度;15.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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