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近日,笔者从山东省公安厅网站上看到,山东省政府第263号省政府令发布了《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分为总则、消防安全条件、消防安全组织、内部防火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51条,对火灾高危单位的界定标准、消防安全“三防”措施(人防、物防、技防)和监管措施,做了全面规定。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大规模、大空间、大容量、超高层等的建筑越来越普遍,这些建筑功能复杂、容纳人员众多,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2008年1月2日新疆乌鲁木齐德汇国际广场火灾、2009年2月9日北京央视新址大楼火灾、2010年7月16日辽宁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公司保税区油库爆炸火灾等,吸引了社会的“眼球”。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提出了火灾高危单位的概念,要求“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要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并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界定范围,消防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在这种背景下,省政府经审慎评估,将制定《规定》列入2013年立法计划,并于7月份审议通过并发布。 《规定》的出台,有利于抓住消防工作的重点环节,深化消防安全重点管理;有利于增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有利于提高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13年6月3日在吉林德惠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发生的死亡121人、重伤76人的火灾,进一步凸显了出台《规定》的重要性。 二、火灾高危单位是如何界定的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对火灾高危单位的界定范围作了原则规定,需要各省根据自身实际,明确界定标准。自《规定》列入省政府2013年立法计划以来,省公安厅和省政府法制办就开展了广泛的分析研究、问卷调查、座谈,参考了内蒙古、河南、新疆等地的研究成果,结合基层意见和建议草拟了火灾高危单位的界定标准,并向青岛、东营、烟台、泰安、菏泽、商河等不同代表性的市、县进行摸底调查,吸收了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界定范围。这个界定范围,从建筑面积、容纳人数、楼层高度、危险程度、产储容量等多个因素,将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七类“大单位”界定为火灾高危单位。其中,第七项“设计规模中型以上”和“3级以上重大危险源”标准,分别执行原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附件3《各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和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的规定。随着我省经济进一步发展,还会出现新的产业、新的建筑,有的地方还有对消防安全有特别关注的特殊产业或建筑,因此,除了通用的七类单位外,根据《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省公安厅规定和地级市政府认为应当列入火灾高危单位的其他单位,也可以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以提高《规定》对新情况和特殊情况的适应性,避免出现火灾高危单位失控漏管的问题。当然,省公安厅和地级市政府确定的火灾高危单位不能过于宽泛,标准上要与前七类单位大抵相近。 三、如何理解火灾高危单位登记制度 《规定》第五条规定对火灾高危单位实行登记管理制度。这就要求,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要主动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火灾高危单位登记。需要指出的是,这一规定不属于行政许可,而是为便于界定火灾高危单位实施的一种具体管理手段,其目的是促进单位提高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不会因为单位未办理登记就采取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取缔等措施。 执行中,要正确理解主动登记与方便群众的关系。一般情况下,所有火灾高危单位都要在所用建筑物投入使用或营业10日内,主动办理登记。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都开设了“365”消防服务中心,会有专门柜台填写《火灾高危单位登记表》。此外,根据《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时,能够确定申请人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予直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主要是指建筑面积、楼层高度符合《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一、二、五项规定的标准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直接予以登记。由于其他界定因素在办理前述消防手续时反映不出来,需要有关单位主动办理登记。 执行中,还要正确理解界定标准和单位登记的关系。火灾高危单位登记只是一种管理手段,不影响火灾高危单位的确定。《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界定范围内的单位,都是火灾高危单位,都要遵守《规定》明确的法律义务和职责,并不是说只有登记了的单位才属于火灾高危单位。 四、火灾高危单位如何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 对火灾高危单位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重要精神。《规定》分从消防安全条件、消防安全组织、内部防火管理三章,对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采取的消防安全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做了具体规定,所有的火灾高危单位都要严格执行。物防、技防措施都属于“硬件”范畴,简单投资就可以实现,而更关键的是加强管理。鉴于当前许多单位消防工作得不到单位领导应有的重视,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规定》对消防安全组织建设的要求,强化了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责任,要求建立消防工作领导机构、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并规定了其职责,目的是提高消防工作在火灾高危单位整体工作中的地位,充分发挥制度和人在单位日常防火管理中的作用,严防火灾事故,确保人民安全中国阻燃面料网 www.china-fire-retardant.com 最新阻燃面料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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