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拟限制PFOA
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物质,具有高摩擦阻力、低介电能力、耐热性、耐化学试剂、表面能低等性质,被广泛用于含氟聚合物和氟橡胶生产,灭火泡沫的表面活性剂,或者纺织和造纸生产中提供防水、防油、防污性能。
2017年6月13 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一项法规修订案,限制全氟辛酸,其盐类及与其相关物质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经由欧盟化学品管理局的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建议,为了使相关方能满足关于PFOA的限制,此次修正将延期3年,于2020年7月4日生效。
根据此次修订,REACH法规的附录十七相应增加第68条目:
68. 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
CAS No 335-67-1
EC No 206-397-9
任何相关的物质(包括其盐和聚合物)具有线性或支链的全氟辛基团(化学式C7F15) -直接连接到另一个碳原子,作为其中的一个结构要素。
任何相关的物质(包括其盐和聚合物)具有线性或支链的全氟辛官能团(化学式C8F17) -直接连接到另一个碳原子,作为其中的一个结构要素。
下列物质不在此列:
— C8F17-X, 此处 X = F, Cl,
Br
1.自2020年7月4日起自身不得制造或投放市场。
2.自2020年7月4日起不得用于下述的生产或投放市场:
(a) 作为另一种物质的组成部分
(b) 配制品
(c) 物品
PFOA及其盐类浓度不能超过25ppb,或者一种或混合的PFOA相关物质不超过1000ppb。
3.第一和第二点应当适用于:
(a) 从2022年7月4日:
(i) 用于制造半导体的设备;
(ii) 乳胶印刷油墨。
(b) 从2023年7月4日:
(i) 保护工人免受其健康和安全风险的纺织品;
(iii) 等离子纳米涂料。
(c) 从2032年7月4日, 针对第93/42/EEC指令范围内除植入医疗器械以外的医疗器械
4. 第一和第二点不适用于如下任何情况:
(a) 列于法规(EC) No 850/2004附录1 A部分的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
(b) 在生产少于等于6个碳原子的氟化合物时,不可避免的副产物;
(c) 将用作或已经用作运输隔离中间体的物质,其能被证明满足本法规第18章第(4)条中(a)至(f)点的条件;
(d)一种物质如将用作或已经用作另一种物质或混合物的成分:
(i) 在指令93/42/EEC范围内的植入式医疗器械的生产;
(ii) 用于胶片、相纸或印刷版的感光涂层;
(iii) 用于半导体光刻工艺或在化合物半导体的蚀刻过程。
(e) 在2020年7月4日前投放市场的浓缩灭火泡沫混合物,将用于或用于生产其他灭火泡沫混合物。
5.第二点(b)不适用于如下灭火泡沫混合物:
(a) 2020年7月4日前投放市场的;
(b) 根据第4点(e)的规定生产的,可被证明用于培训目的,对环境的排放降到最低,且收集废液会安全排放的。
6. 第二点(c)不适用于:(a) 2020年7月4日前投放市场的物品;
(b) 按照第4点(d) (i)生产的植入式医疗器械;
(c) 涂有第4点(d) (ii)提到的感光涂料的物品;
(d) 第4点(d) (iii)提到的半导体或化合物半导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