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水量等指标。本标准适用于肉类加工工业的企业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肉类加工工业的企业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引用标准
GB 3097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7478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 7479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 7481 水质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 7488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和接种法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主要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水量等指标。
4.1加工类别
按肉类加工企业的加工类别分为:
a.畜类屠宰加工;
b.肉制品加工;
c.禽类屠宰加工。
4.2 标准分级
按排入水域的类别划分标准级别。
4.2.1 排入GB 3838中Ⅲ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GB3097中二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4.2.2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GB3097中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4.2.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4.2.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2.1和4.2.2的规定。
4.2.5GB 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的水体保护区,GB 3097 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4.3 标准值
本标准按照不同年限分别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的排水量和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等指标,标准值分别规定为:
4.3.1 1989年1月1日之前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1执行。
监测方法
5.1 采样点
采样点应在肉类加工企业的废水排放口,排放口应设置废水水量计量装置和设立永久性标志。
5.2 采样频率
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样一次。
5.3 排水量
排水量只计直接生产排水,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生活排水及场内锅炉、电站排水,若不符合以上条件,应改建排放口;排放量按月均值计算。
5.4 统计
企业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和年报表为准。
5.测定方法
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按表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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