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管制
对外贸易管制:是指一国政府为了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国内外政策需要以及履行所缔结或加入国际条约的义务,确立实行各种制度、设立相应管理机构和 规范对外贸易活动的总称。
●目的
1.对外贸易管制是为了发展本国经济,保护本国经济利益。
2.对外贸易管制有时也是为了达到国家政治或军事目的。
3.各国实现对外贸易管制,也是为了实现国家职能。
●特点
1.贸易管制政策是一国对外政策的体现。
2.贸易管制会因时因势而变化。
3. 对外贸易管制以实现国家对内对外政策目标为基本出发点。
4.对外贸易管制是国家管制。
5.对外贸易管制是政府的一种强制性行政管理行为。
6.对外贸易管制所涉及的法律制度属于强制性
贸易经营者资格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根据法律法规、商务部特批不许登记的除外。
(2)经营范围
不仅可以进出口本企业的货物,还可以代办他人的货物进出口业务。
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国营贸易管理,或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授权企业经营,属国营范畴但国家允许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国营贸易不得受非商业因素影响。
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授权企业的目录,动态发布。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责范围
1、实行目录管理,目录内的商品为法定检验商品,强制性检验。
2、对于目录外商品实施抽检,并可根据贸易当事人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并制发相关证书;而对于高价值、高技术、复杂的进出口商品,明令要在合同中签订监造、装运前预检、监装、以及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的组成
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国境卫生监督制度三部分
(1)商品检验
1、通过颁布《法检目录》实施目录管理。
2、进出口商检分为: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正鉴定和委托检验。
商检标准有二: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
(2)动植物检疫动植物检疫包括:进境、出境、过境检验、进出境携带和邮寄物检疫、出入境运输工具检疫。
动植物检疫管理方式:注册登记、疫情调查、监测和防疫指导。
(3)卫生检疫国境卫生监督包括:进出境检疫、国境传染病检测、进出境卫生监督
1、外汇管理范围:经常项目外汇业务、资本项目外汇业务、金融机构外汇业务、人民币汇率的生成机制、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外汇管理的主要形式:通过核销单实行外汇核销。
2、出口收汇管理:目的是防止截留外汇,提高收汇率。依据是《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具体内容是:外汇管理局发出核销单,发货人或货代填写,海关签注,外管部门凭此和报关单核销联进行收汇核销。
3、进口付汇管理:目的是防止付汇不进口的逃汇行为。
具体办法是:进口前申请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时海关签注,进口人凭之与进口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到指定行办法付汇业务。(基本上与2同)
类型: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反倾销反补贴针对价格歧视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针对进口激增的情况。
* 反倾销措施:① 临时反倾销措施(在初步认定存在倾销倾向并调查结束前实施)
a、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商务部决定、公告,海关执行)
b、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商务部建议、税则委员会决定、商务部公告,海关执行)
期限:4+5月
② 最终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 (程序同临时反倾销税)
(二)反补贴措施
* 反补贴措施:① 临时反补贴措施 4月 (初裁补贴成立即实施)
担保形式(现金或者保函)征收临时反补贴税。
② 最终反补贴措施:征收反补贴税。 (终裁补贴成立起实施,终裁前要磋商)
(商务部建议、税则委员会决定、商务部公告、海关执行。)
(三)保障措施: ① 临时保障措施: 增加关税(惩罚性)。不超过200天,计入保障总期限。
可不经磋商实施,如事后调查不能确认进口对国内产业形成损害或损害威胁,应退还所征税。
② 最终保障措施,可提高关税、纯粹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等形式。期限:4+4年。
●目的
1.对外贸易管制是为了发展本国经济,保护本国经济利益。
2.对外贸易管制有时也是为了达到国家政治或军事目的。
3.各国实现对外贸易管制,也是为了实现国家职能。
●特点
1.贸易管制政策是一国对外政策的体现。
2.贸易管制会因时因势而变化。
3. 对外贸易管制以实现国家对内对外政策目标为基本出发点。
4.对外贸易管制是国家管制。
5.对外贸易管制是政府的一种强制性行政管理行为。
6.对外贸易管制所涉及的法律制度属于强制性
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
(1)经营权 对外贸经营者可是企业、其他单位、个人(个体工商户)贸易经营者资格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根据法律法规、商务部特批不许登记的除外。
(2)经营范围
不仅可以进出口本企业的货物,还可以代办他人的货物进出口业务。
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国营贸易管理,或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授权企业经营,属国营范畴但国家允许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国营贸易不得受非商业因素影响。
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授权企业的目录,动态发布。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主管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一)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责范围
1、实行目录管理,目录内的商品为法定检验商品,强制性检验。
2、对于目录外商品实施抽检,并可根据贸易当事人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并制发相关证书;而对于高价值、高技术、复杂的进出口商品,明令要在合同中签订监造、装运前预检、监装、以及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的组成
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国境卫生监督制度三部分
(1)商品检验
1、通过颁布《法检目录》实施目录管理。
2、进出口商检分为: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正鉴定和委托检验。
商检标准有二: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
(2)动植物检疫动植物检疫包括:进境、出境、过境检验、进出境携带和邮寄物检疫、出入境运输工具检疫。
动植物检疫管理方式:注册登记、疫情调查、监测和防疫指导。
(3)卫生检疫国境卫生监督包括:进出境检疫、国境传染病检测、进出境卫生监督
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措施
主管部门是:外汇管理局1、外汇管理范围:经常项目外汇业务、资本项目外汇业务、金融机构外汇业务、人民币汇率的生成机制、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外汇管理的主要形式:通过核销单实行外汇核销。
2、出口收汇管理:目的是防止截留外汇,提高收汇率。依据是《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具体内容是:外汇管理局发出核销单,发货人或货代填写,海关签注,外管部门凭此和报关单核销联进行收汇核销。
3、进口付汇管理:目的是防止付汇不进口的逃汇行为。
具体办法是:进口前申请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时海关签注,进口人凭之与进口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到指定行办法付汇业务。(基本上与2同)
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一)反倾销措施01年我成为世贸成员,世贸组织允许成员国特殊情况下实施贸易救济。类型: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反倾销反补贴针对价格歧视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针对进口激增的情况。
* 反倾销措施:① 临时反倾销措施(在初步认定存在倾销倾向并调查结束前实施)
a、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商务部决定、公告,海关执行)
b、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商务部建议、税则委员会决定、商务部公告,海关执行)
期限:4+5月
② 最终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 (程序同临时反倾销税)
(二)反补贴措施
* 反补贴措施:① 临时反补贴措施 4月 (初裁补贴成立即实施)
担保形式(现金或者保函)征收临时反补贴税。
② 最终反补贴措施:征收反补贴税。 (终裁补贴成立起实施,终裁前要磋商)
(商务部建议、税则委员会决定、商务部公告、海关执行。)
(三)保障措施: ① 临时保障措施: 增加关税(惩罚性)。不超过200天,计入保障总期限。
可不经磋商实施,如事后调查不能确认进口对国内产业形成损害或损害威胁,应退还所征税。
② 最终保障措施,可提高关税、纯粹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等形式。期限:4+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