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科技进步奖的一、二、三等奖各有几个获奖者?

省级科技进步奖的一、二、三等奖,以江西为例,获奖者科学技术进步奖共73项,其中一等奖7项、二等奖(25项)、三等奖(41项)。根据《江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可获得相应的奖励,相关法律法规为:

第四条 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授予奖状、证书,并发给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10000元、5000元、2500元。

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可以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经济发展情况,提高奖金数额。

第五条 对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颁发奖杯、证书、奖金,其奖金数额至少高于一等奖的2倍,对项目主要完成者给予重奖。

扩展资料:

《江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我省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属于国内或省内首创,本行业先进,经过实践证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科学技术档案等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明显效果的。

(六)在为各级各类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经过实践证明取得显著综合社会经济效益的。

(七)阐明自然的现象、特征或规律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具有较大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的。

申报上述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规定鉴定(评审),并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江西公布2016年度科学技术奖名单-附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江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一、二、三等奖各有一名获奖者。

1、以山东省为例,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第八条:获奖项目的奖杯、奖状授予单位。奖励证书授予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奖金的70-30%,授予完成项目的研究人员,其余部分奖给有关人员,按其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给予重奖,不得平均分配。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搞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经过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高了奖金数额,其奖金只补发给差额部分。其余部分奖金可作为原授奖单位奖励基金,供其奖励之用,但此款不得挪为作用。

分级奖励:由不具备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可根据项目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及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等情况,由各市、地和省直部门自行奖励。

扩展资料:

科技奖励制度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党和国家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促进科技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1999年,党和国家对科技奖励制度实行重大改革,颁布实施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科技奖励工作进入稳定发展阶段。

2017年06月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制定了完善科技奖励制度的具体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科技奖励,激发人才活力(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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