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项介绍

中国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于1984年由国务院设立,该奖项也是1999年国务院颁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设立的5项国家科学技术奖中的一项。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他们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科技进步奖奖励中国自然科学奖与中国发明奖奖励范围之外的成果。根据1984年9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奖励条例》,主要有以下六类:第一类是属于国内首创,国际先进的科技新成果;第二类是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科技成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成果;第三类是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的成果。;第四类是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成果;第五类是在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技术基础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成果;第六类是在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的研究中所取得的软科学成果。以上这六类成果都必须已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才有可能获奖。此外这些成果必须实际应用一年以上,经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并出具证明。国家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每年评审一次。由国务院颁发证书和奖金,现分为一二等奖两个等级,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400项。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9万元,二等奖6万元(国家科技进步奖原分为三个等级,授予证书、奖章和数额不等的奖金,一等奖1万5千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5千元。对有特殊贡献的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授予特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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