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争议双方是否为同行业的裁定标准
在诸多企业名称争议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判断名称争议双方是否为同行业是当前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因此,统一判定同行业的标准就显得非常重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而在实际工作中,企业根据其主营业务,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即使是同行业,在文字内容上却是复杂多样的。大量具有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或互相交叉关系的表述是否属于同行业范畴?比如:贸易与进出口贸易,贸易与汽车销售,物资与金属材料或化工产品,纺织服装与服装或童装,投资与金融投资或信托投资,其文字内容并不相同,但却具有包含关系或交叉关系。另外,企业的经营范围往往并不限于名称中行业特征表述内容的范围。比如:服装贸易有限公司、机械贸易有限公司、化工产品贸易有限公司、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相互间明显不属同行业,但企业的经营范围适应其经营需要经常在变,原来没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范围一变,就有可能产生名称争议,并将争议矛头指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因此,对企业名称中表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文字内容必须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和标准。所谓企业名称中表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文字内容,应该是指企业名称中表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文字的概念。概念通过词语表现,同一个词语可以表现不同的概念,同一个概念也可以用不同词语来表现。如:进出口贸易和国际贸易都可以用来表示对外贸易;商业销售可用贸易、商贸、经贸来表示。而人们主要通过定义、划分的逻辑方法来明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通过限制、概括的逻辑方法来增加或缩小概念的内涵、扩大或缩小概念的外延。如:商业批发业是指批发商向批发、零售单位及其他企事业、机关单位批量销售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以及从事进出口贸易和贸易经纪代理的活动。商业零售业是指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售货摊等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的销售活动,包括以互联网、邮政、电话、售货机等方式的销售活动。商业贸易业是对商业批发业和商业零售业的概括,即指商业贸易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向特定的或不特定的贸易对象销售商品的经营活动。概念的内涵是指概念所反映的客观事物的本质属性,概念的内涵决定了这一事物与其他事物的区别。如:纺织机械与冶金机械的共同属性是“机械”,而“纺织”和“冶金”却决定了两者的本质区别。概念的外延是指概念的适用范围,即一个概念所包括的一切具体对象。例如:按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房地产业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和其他房地产活动等。机械包括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及器材、通信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机械等。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关系是质与量的关系,他们之间构成反比关系。如:机械、机械维修、专用机械维修、纺织机械维修,机械、通用机械、金属加工机械、金属切削机床,随着概念内涵的增加,概念的外延在逐步缩小。从概念的逻辑关系分析,概念之间又分同一关系,属种关系、交叉关系、反对关系、并列关系等。如:机械贸易与机械销售属同一关系;机械与机械设计、机械制造、机械销售等属于属种关系;进出口贸易与机械贸易存在交叉关系;金属材料与非金属材料属于反对关系;冶金机械与纺织机械属于并列关系等。同一关系的概念由于文字的内容相同,应裁定为同行业。比如:商贸、贸易与经贸、进出口贸易与国际贸易均属同行业;饭店与酒店属于同行业。属种关系因文字内容存在包含与被包含关系,也应属于同行业。如:贸易与汽车贸易属同行业,百货与日用品属同行业,机械与机械制造属同行业,机械与冶金机械属同行业,酒店管理与酒店属于同行业,广告与广告装潢属于同行业等等。反对关系和并列关系因文字内容不相同,不属于同行业。如:金属材料与非金属材料不属同行业,金属船舶与非金属船舶不属同行业,建筑机械、冶金机械、化工机械、纺织机械相互间为并列关系均不属同行业。总之,在同一名称登记机关辖区内,企业名称之间表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文字,在概念上只要存在相同、包含关系,且经营范围中有相同经营项目的,就应认定为同行业;反之,即使经营范围完全相同,也不应认定为同行业。由于交叉关系情况比较复杂,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在存在行业交叉关系的情况下,经营范围是否基本相同,可以作为裁定是否为同行业的参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