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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GB/T 12535-2021 汽车起动性能试验方法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 12535-2007《汽车起动性能试验方法》,与GB/T 12535-200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更改了拖动时间的术语和定义(见3.1,2007年版的第3章);

b)增加了起动性能的术语和定义(见3.2);

c)增加了起动时间的术语和定义(见3.3);

d)更改了测量参数的要求(见第4章,2007年版的第4章);

e)增加了试验场所的详细要求(见5.2);

f)更改了车辆试验质量的要求(见5.3,2007年版的5.1);

g)更改了试验环境中低温环境的要求(见5.4.1,2007年版的5.5);

h)增加了新能源汽车试验环境中低温环境的要求(见5.4.1);

i)增加了试验环境中高原环境的要求(见5.4.2);

j)增加了试验方法的总体要求(见6.1);

k)更改了冷机起动的静置条件(见6.2.1.1,2007年版的6.1.2);

1)增加了冷机起动的操作要求(见6.2.1.2、6.2.1.3);

m)更改了起动次数和拖动时间的要求(见6.2.2,2007年版的6.1.4);

n)增加了新能源汽车的起动性能要求(见6.2.3~6.2.5);

o)更改了预热试验的要求(见6.3,2007年版的6.2);

p)增加了倒挡起步性能要求(见6.4.1);

q)更改了前进挡起步性能要求(见6.4.2、6.4.3,2007年版的6.3.1、6.3.2);

r)增加了除汽油、柴油外的内燃机汽车(含两用燃料汽车)的起动性能要求(见6.5);

s)增加了试验过程中异常现象记录(见6.6);

t)更改了附录A试验记录表(见附录A,2007年版附录A)。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14)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襄阳达安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武汉科技大学、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呼伦贝尔)有限公司、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郭敬、田富刚、冯威、端方勇、张晓辉、朱鑫、张广秀、邱刚、姜晓来、周兴林、龙春林、谢东明、梁荣亮、张倩、郭婷、何俊南、贾贝贝、王志军、荣胜军、董帅。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77年首次发布为GB 1334-1977;

——1990年第一次修订,标准号改为GB/T 12535,标准名称改为《汽车起动性能试验方法》;2007年第二次修订;

——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1 范 围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起动性能的测量参数、试验条件、试验方法和试验记录。

本文件适用于M类和N类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2428 客车装载质量计算方法

GB/T 12534-1990 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9596 电动汽车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15089、GB/T 1959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拖动时间cranking time

在汽车发动机起动成功的条件下,自起动机接通至发动机转速达到制造商规定的怠速转速的时间。

3.2 起动性能 starting performance

在一定温度、大气压力的环境中按要求静置后,通过汽车的起动时间、起步行驶等性能来表征的汽车机动运行能力。

3.3 起动时间 starting time

汽车从冷机起动,到完成预热和起步的总时间。


4 测量参数

试验测量参数及其单位、准确度要求见表1。


5 试验条件

5.1 试验车辆

5.1.1 试验车辆的准备应按照(GB/T 12534-1990中3.2、3.5、4.1及4.2的要求进行。

5.1.2 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应按照汽车的使用说明书或有关技术资料的规定,选用相应牌号的燃料、发动机油、变速箱油、助力转向油、分动箱油、离合器油、冷却液、制动液等。

5.1.3 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起动,可按照汽车制造商规定使用辅助起动装置(燃油蒸发器、加注启动液装置、预热塞及加热器等)和保温装置(发动机保温罩、散热器保温装置及蓄电池保温箱等)。但该起动附件应是汽车制造商的标准配置,不应使用制造商规定以外的配置。试验时辅助起动装置和保温装置应按使用说明书操作。

5.1.4 应使用汽车制造商规定的蓄电池、起动电缆和搭铁电缆。各线路应连接可靠,蓄电池工作良好。

在车辆开始静置之前,车辆的蓄电池或动力电池等储能电池的电量和电压应在汽车制造商规定的范围之内。

5.1.5 试验车辆的驻车制动应处于解除状态。


5.2 试验场所

5.2.1 在室外进行试验,停放试验车辆的道路应水平、坚实、平整、干燥。

5.2.2 在室内进行试验,环境试验室内应具备符合试验要求的底盘测功机、低温环境仓、高原环境仓等设施。


5.3 试验质量及载荷分布

5.3.1 M1类车辆和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2000kg的N1类车辆按照如下要求:

——当车辆的50%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小于或等于180kg时,试验质量为整车整备质量加上180kg(包括测量人员和仪器的质量);

——当车辆的50%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大于180kg时,车辆的试验质量为整车整备质量加上50%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包括测量人员和仪器的质量),载荷分布尽量均匀。

5.3.2 M2、M3类汽车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小于2000kg的N类车辆按照如下要求:

——除特殊规定外,适用于M2、M3类客车为装载质量的65%,其他汽车为满载;

——M2、M3类汽车的载荷按照GB/T 12428均布,N类汽车的载荷按照GB/T 12534-1990中3.1的要求均布。


5.4 试验环境

5.4.1 低温环境

低温环境的环境温度要求见表2。

5.4.2 高原环境

5.4.2.1 高海拔条件:海拔高度不低于2200m,不高于3500m,环境温度不高于25℃。

5.4.2.2 超高海拔条件:海拔高度不低于3500m,不高于5000m,环境温度不高于15℃。


6试验方法

6.1 总体要求

6.1.1 汽车起动性能试验的试验环境按照汽车制造商的要求从5.1给出的试验环境中选定。

6.1.2 汽车起动性能试验应按照6.2~6.1的顺序依次进行。


6.2 冷机起动试验

6.2.1 试验准备

6.2.1.1 试验车辆按要求停放,车辆静置时应关闭车内所有电器开关,按照制造商规定使车辆处于非上电状态。车辆在规定的试验环境下静置不小于8h,待冷却液和机油温度均达到规定的环境温度时即可。如果确认冷却液和机油温度达到环境温度,也可适当减少静置时间。

6.2.1.2 对于手动变速箱的汽车,变速杆置于空挡,离合器为分离状态;对于自动变速箱的汽车,变速杆置于P挡。

6.2.1.3 起动时,油门踏板处于自由状态。

6.2.2 内燃机汽车冷机起动试验

起动机接通后,应在表3规定的最大允许拖动时间内进行试验,若发动机能起动自行运转,则判定起动成功;若发动机未能自行运转,则判定起动失败。连续进行起动试验次数应不超过表3的要求,每次起动间隔时间应不小于2min。

6.2.3 纯电动汽车和增程式电动汽车冷机起动试验

按照汽车制造商建议的起动操作步骤起动车辆,自车辆上电开始,“READY”或“OK”信号装置应在1min内点亮。

6.2.4 除增程式电动汽车外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冷机起动试验

6.2.4.1 如冷机起动的动力源为发动机,按照6.2.2的规定进行试验。

6.2.4.2 如冷机起动的动力源为动力电池,按照6.2.3的规定进行试验。

6.2.5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冷机起动试验

按照汽车制造商建议的起动操作步骤起动车辆,记录自车辆上电开始,到“READY”或“OK”信号装置点亮的时间。


6.3 预热试验

6.3.1 内燃机汽车预热试验

发动机起动后,对于手动变速箱的汽车,离合器可以继续保持分离状态,变速杆保持空挡;对于自动变速箱的汽车,变速器保持P挡。原地怠速运转5min。

6.3.2 纯电动汽车、增程式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预热试验纯电动汽车、增程式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可不进行预热试验,直接进入起步试验。如果需要预热,预热时间不超过5min。

6.3.3 除增程式电动汽车外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预热试验

6.3.3.1 如冷机起动的动力源为发动机,按照6.3.1的规定进行试验。

6.3.3.2 如冷机起动的动力源为动力电池,按照6.3.2的规定进行试验。


6.4 起步试验

6.4.1 起动和预热试验后,将汽车置于倒挡倒车起步,行驶不小于3m。

6.4.2 停车后汽车处于最低前进挡起步。

6.4.3 若6.4.1、6.1.2中任一项失败,可重复一次该项目,仍不能起步则判定起步试验失败。

6.4.4 车辆起步后应按制造商规定的使用要求,逐级升高挡位至车速达到50km/h,车辆能平稳加速、无熄火现象,则判定汽车起步试验成功,反之则判定汽车起步试验失败。


6.5 除汽油、柴油外的内燃机汽车(含两用燃料汽车)起动性能试验

对于除汽油、柴油外的内燃机汽车(含两用燃料汽车)应按照汽车制造商的规定使用相应燃料进行6.2~6.1试验。


6.6 试验过程中异常现象记录

观察并记录试验过程中的异常现象,如出现焦煳味道、排气烟度异常、电器异常等。


7 试验记录

汽车起动性能试验记录见附录A,起动时间记录冷机起动开始至起步试验完成后的总时间。


附录A(资料性) 试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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