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棉花国家公证检验工作程序和检验规程
第一章 总 则<?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 经营性棉花国家公证检验(以下简称“公证检验”)是指棉花经营者向用棉企业销售棉花,在棉花成交后结算前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对所交易的棉花进行不收费公证检验,并按公证检验证书的结果作为交易双方结算的依据。
第二条 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根据国家确定的逐步建立棉花公证检验制度的总体目标和财政部批准的年度公证检验经费预算额度,按照《棉花公证检验企业申报、审核、退出程序规定》,确定享受或退出不收费公证检验的企业并统一下达企业名单。
第三条 中纤局对公证检验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实施、统一申报、统一证书、统一经费核算,并根据《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监督抽验办法》负责公证检验监督抽验。
第四条 承检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并经中纤局认可后方可承担公证检验工作。
(一)具有独立核算的法人。
(二)具有满足公证检验工作要求的检验技术人员,其中技术负责和关键岗位技术人员应具有棉花质量检验师资格证书。聘用人员参加公证检验工作须符合《公证检验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具有满足公证检验要求的检验设施、仪器设备、交通及计算机远程通讯条件,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实验室基本条件。
第五条 承检机构工作职责。
(一)负责与交易双方的业务衔接,协助企业向中纤局报验,完成现场检验工作及文书制作,向实验室运送样品。
(二)负责完成须在承检机构实验室进行的检验项目及文书制作,出具公证检验证书,向交易双方及上级专业纤检机构报送检验结果,接受上级专业纤检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有地、县级承检机构的省级机构同时负责接收中纤局下达的公证检验报验回复,并向相应机构下达;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公证检验数据的汇总上报、公证检验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六条 中纤局根据实际需要可对承担公证检验任务的机构进行统一安排和调整。
第二章 报 验
第七条 交易双方交易的棉花须在中纤局统一下达的任务计划范围内方可进行报验。
第八条 供方为最终与用棉企业进行交易的各所有制的棉花经营者,代理经营的供方为被代理方。需方为列入中纤局下达的公证检验任务计划范围内的纺织用棉企业。
第九条 经过公证检验的棉花不再重复检验。
第十条 交易双方在确定棉花成交时间后,由双方或用棉企业通过电子邮件向中纤局报验。
第十一条 报验电子邮件可以由企业直接发送,也可委托承检机构发送。不能用电子邮件报验的企业必须委托承检机构报验。
凡委托承检机构向中纤局报验的企业须填写《棉花公证检验申报单》(文书一),并加盖企业行政章或原棉供应等部门印章。承检机构根据企业报验单录入报验电子邮件,并发送中纤局。报验单原件或复印件须在承检机构备案待查。
第十二条 通过电子邮件报验须使用中纤局下发的“经营性国家棉花公证检验报验模板”,并符合《经营性棉花国家公证检验报验模板使用说明》的要求。
报验表中报验号、报验批数、包数、重量、交易双方名称、需方组织机构代码、委托报验单位、报验日期为必填项。其中报验号为13位数字,每个用棉企业单独编号。1—4位为承检机构代码,5—6位为企业序号(由承检机构按中纤局公布的企业名单统一编号,并报上级备案),7—10位为自然年度号,11—13位为报验次数序号。
第十三条 供需方一致的,可以几次交易集中报验。交易数量以包数为统一核定单位,报验件数与实际检验件数不能相差1%以上,如超过须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报验必须是全项报验,包括品级、长度、马克隆值、回潮率、含杂率、异性纤维、公定重量。
第十五条 经中纤局认可后,检验与报验可以同时进行。如企业仍未报验,还需督促企业办理报验手续。
第三章 回 复
第十六条 中纤局收到报验电子邮件后,对报验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受理后,在报验表上录入任务号,并将录入任务号的报验表通过电子邮件统一回复给省级承检机构。
第十七条 任务号同时做为核定报验数量与检验数量是否基本相符的统计代码。任务号为12位数字,1—4位为省级承检机构代码,5—8位为自然年度号,9—12位为任务号序号。
第十八条 中纤局收到报验电子邮件后,对有地、县级承检机构的省,在一天内回复,对只有省级一家承检机构的省在二天内回复。
第十九条 有地、县级承检机构的省级机构收到中纤局回复的电子邮件后,应根据邮件中报验号上的承检机构代码确定回复邮件所对应的承检机构,并在一天内转发各地、县级承检机构。
第二十条 省级承检机构收到中纤局回复电子邮件后,应检查任务号是否空号、跳号、重号,如有问题应及时与中纤局联系。
第二十一条 各承检机构通过电子信箱报验及接受回复必须遵守《棉花公证检验信息传输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四章 现场检验
第二十二条 现场检验工作包括扦样、衡重(毛重和皮重)、检验回潮率、查阅复印原验证书和码单,填写现场检验文书。现场检验各项工作必须由承检机构人员独立完成。
第二十三条 在纺织用棉企业进行现场检验,用棉企业需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告知供方双方交易的棉花进行公证检验,并在交易合同中质量条款方面明确交易的棉花按公证检验证书结算。
(二)提供原验证书及衡重码单。代理经营的,须提供被代理方的企业名称。
(三)提供保证现场检验运作场地。
(四)准备好合格的重量衡器并安排好搬倒工人。
(五)提供检验人员进入原棉仓库和携带棉样出厂的便利。
第二十四条 在现场检验中,涉及到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内容交易双方不能协商,之外的按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实施检验,但协商检验的,不能影响公证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并须由交易双方代表在有关现场检验文书上签字认可。
第二十五条 交易双方或其中一方没有到场,又没有办理书面认可手续的,承检机构在保证告知的前提下,视同其认可现场检验结果。
第二十六条 现场检验中用棉企业须提供原验结果。原验结果包括毛重、皮重、净重、回潮率、含杂率、公定重量、品级、长度、马克隆值等涉及结算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用棉企业没有及时收到原验结果的,可在收到后提供,承检机构应将原验结果数据及时补上。如已出证则补充到数据库中,无需重新出证。
第二十八条 任何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证书均可作为原验结果。公证检验后,以公证检验结果为准。
对无证交易的棉花可以进行公证检验,原验结果中品级、长度、马克隆值按棉包上质量标识内容记录。
第二十九条 交易双方合批交易的,且能提供合批原验结果的或符合棉花国家标准关于合批规定的,可以进行合批检验。同批棉花分几次交易,或分几天到货、检验,在气候变化较大的情况下,必须拆批检验。
第三十条 在用棉企业实施现场检验采取过磅前还是过磅后扦样,由交易双方商定,留样一律退用棉企业。
第三十一条 品级、长度、马克隆值、异性纤维、含杂率等实验室检验项目检验样品在棉包正面(棉包打包时的上侧)扦取,要求所扦棉样完整成片状,每个约<?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检验项目检验样品的扦样数量要符合国家标准规定。10包以内的批次至少要扦两个棉样。对个别混入的不属该批次的棉包,不单独扦样,由交易双方协商处理。
第三十三条 包装实验室检验项目的检验样品时,要事先填写《棉花检验样品单》(文书二)放入棉样内。
第三十四条 回潮率检验样品在棉包正面最高处往内10—
第三十五条 开包时只能开5—6道铅丝,撕包皮布时要撕成三角形。扦样后应及时用铅丝对撕开的棉包进行简单修补,避免棉花散落,保持现场安全、整洁。
第三十六条 过磅前应检查重量衡器是否经过计量检定并进行校验,检验中重量衡器使用一段时间后需重新校验。
第三十七条 使用电子秤过磅的必须由承检机构检验人员在场监磅,其它需要执磅的重量衡器必须由承检机构检验人员执磅,不得监磅。
第三十八条 过磅时可以逐包过磅,也可数包一起过磅,称量应尽量接近衡器最大量值。称量读数须与衡器精度一致。
对缺少铅丝的棉包过磅时应根据每根铅丝实际重量及所缺根数增加相应重量。
第三十九条 凡过磅前扦样的,需将所扦棉样重量计入该批毛重总数,并得到交易双方认可。
第四十条 回皮棉包数量可由交易双方商定,但回皮棉包原包装必须完整。棉包皮重在现场用
第四十一条 在称重结束后发现包数与报验数目不符的,按实际包数出证。对因承检机构责任出现棉包漏检、重检的情况,可用该批棉包平均值核加或核减的办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每批棉花回潮率检验样品取样结束后,立即在现场无阳光直射的环境内检验回潮率。如因客观因素无法做到现场即验,可密封后待验,检验须在24小时内完成。当现场温度超过仪器温差补偿范围时,回潮率检验在实验室进行。
第四十三条 回潮率检验所使用的电测器应是国家批准的型号,并与当地湿度环境要求相符,使用前要经过计量检定。现场检验只允许使用一台电测器(不用时不能打开,存放在背阴处)。
第四十四条 回潮率检验要迅速、规范,避免样品吸湿或散湿。
第四十五条 现场检验结束后出具《棉花检验抽样单》(文书三)、《棉花衡重(逐包称重)检验单》或《棉花衡重(多包称重)检验单》(文书四)、《棉花回潮率检验单》(文书五)。原验结果和棉包上质量标识记入文书三中,另外文书三中的样品号、包号须与文书二中的一致。棉花衡重检验逐包称重的,须填写《棉花衡重(逐包称重)检验单》,记录包号和每包重量;多包称重的(含地磅称重的),须填写《棉花衡重(多包称重)检验单》,记录每次称重包数的重量。
承检机构或交易双方认为需要交易双方书面认可现场检验结果,可由交易双方在现场检验文书备注栏内签字。
第四十六条 现场检验工作结束后,用棉企业可以使用棉花。
第五章 实验室检验
第四十七条 棉花含杂率、品级、长度、异性纤维、马克隆值检验必须在承检机构实验室进行。
第四十八条 含杂率检验取样方法及试验方法按棉花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品级、长度、异性纤维检验须在符合规定要求的棉花分级室进行,检验人员要求在2人以上。交易双方及与之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
第五十条 品级、长度检验按照棉花国家标准规定执行。要综合运用色泽特征、成熟程度、轧工质量三条件,要突出成熟程度指标,避免重外观轻内质的现象发生。如遇疑难棉样应参考物理性能指标确定。
第五十一条 品级检验使用的棉花品级实物标准执行《棉花品级实物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各承检机构必须准备好主要棉花产地的品级实物标准。
第五十二条 马克隆值检验必须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实验室进行,其取样方法及试验方法按棉花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实验室检验结束后,逐批出具《棉花含杂率检验单》(文书六)、《棉花等级检验单》(文书七)、《棉花异性纤维检验单》(文书八)、《棉花马克隆值检验单》(文书九)。
第五十四条 实验室检验结束后,承检机构须按规定要求存放棉花样品。公证检验留样一律使用牛皮纸包装,每批样品单独捆扎,存放在样品架上,并标识清楚,便于查找。公证检验批样必须与所代表的批次、批号相符,子样要形态完整,重量符合标准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证检验样品存放期一般为三个半月,在收到每季度中纤局棉花公证检验监督抽验通知,确定抽验样品后,方可将该季度样品退还用棉企业。
第六章 出证、文书管理及报送数据
第五十六条 公证检验各项目检验完成后,由承检机构出具《经营性棉花国家公证检验证书》(文书十)(以下简称《公检证书》)。
第五十七条 出具《公检证书》必须使用中国纤维检验局统一编制的《经营性棉花国家公证检验出证软件》。
第五十八条 《公检证书》录入须符合《经营性棉花国家公证检验出证软件使用说明》的要求。
第五十九条 《公检证书》(包括计算机界面上的内容)所有栏目录入后应与检验文书和原始单证反复核对,确保没有差错后,由承检机构负责人签发,并加盖中纤局印章和承检机构检验证书印章。
“中国纤维检验局公证检验专用章”盖在证书上方《经营性棉花国家公证检验证书》字样中间。承检机构印章盖在证书左下方“检验单位”字样上。印章不能盖住《公检证书》中的数字。
第六十条 《公检证书》一式五联,第一联送需方,第二联送供方,第三联报中国纤维检验局,第四联承检机构留存,第五联报省级纤维检验机构。省级承检机构可只打印前四联。
第六十一条 《公检证书》第一联、第二联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由承检机构分别寄送交易双方,不能由交易一方代转证书。就地检验的《公检证书》须在扦样后五日内寄送交易双方,异地检验的《公检证书》须在扦样后七日内寄送交易双方。如果企业需要,可先把《公检证书》传真有关企业。
《公检证书》第三联由承检机构按季度一并上报中国纤维检验局。《公检证书》第五联报送时间由各省自行规定。
第六十二条 公证检验技术文书必须使用中纤局规定的文书样本格式,不得使用企业或承检机构自行制作的文书。
第六十三条 公证检验技术文书必须反复核对,认真填写,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字迹工整。每份文书均要有相关人员签字。所有文书一律不得涂改,如有更改需采用杠改方式并在更改处加盖个人印章。
第六十四条 每次检验结束后,须将所有相关文书装订成册并妥善保管。每册文书应包括《棉花检验申报单》(文书一)、《棉花检验抽样单》(文书三)、《棉花衡重(逐包称重)检验单》或《棉花衡重(多包称重)检验单》(文书四)、《棉花回潮率检验单》(文书五)、《棉花含杂率检验单》(文书六)、《棉花等级检验单》(文书七)、《棉花马克隆值检验单》(文书八)、《棉花异性纤维检验单》(文书九)、《公检证书》(文书十)以及供方原验证书、码单或供方提供的质量凭证等。
第六十五条 公证检验数据由省级承检机构统一每月上报中纤局,每月1日至3日将上月1日至月末最后一天(以《公检证书》上的出证日期为准)的数据上报。每次上报只将上一次上报以后新增的数据上报,以前报过的数据不再重新上报。
地、县级承检机构要按规定期限将公证检验数据上报省级承检机构,具体时间要求由各省自行规定,但必须保证本省所有承检机构每月全部数据按规定时间上报中纤局,并有利于省级机构对地、县级承检机构公证检验数据进行检查,对公证检验工作加强监督的需要。
第六十六条 各承检机构上报数据必须符合《棉花公证检验信息传输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六十七条 各承检机构在上报数据前须认真检查数据库各项目是否填写完整、准确。凡数据上报后发现差错的,如果是个别差错的,须通过传真通知中纤局,并逐一列出差错数据证书号、差错数据项和修改意见,不能将修改后的完整数据库直接传输中纤局进行替换。如果是大量差错的,须将修改后的完整数据库(一个月的)传输中纤局替换。
第六十八条 各承检机构必须按照《棉花公证检验信息传输和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对公证检验数据库的维护、管理,确保数据库安全。
第六十九条 对无证交易以及没有质量标识的棉花,承检机构要查清情况,登记备案,每季度汇总一次向中纤局报告。报告中要详细说明无原验结果、质量标识棉花批次的交易双方名称、加工单位、交易数量、检验结果。中纤局将据此要求相关产地专业纤检机构进行查处。
第七章 复 检
第七十条 棉花公定重量检验结果不再复检。
第七十一条 棉花品级、长度、马克隆值公证检验结果复检只对留样进行,不再重新扦样。
第七十二条 交易双方对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日内按《棉花质量复检办法》向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或中纤局申请复检。
申请复检应按《棉花公证检验复检申报单》(文书十一)格式要求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第七十三条 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或者中纤局应当自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出具《棉花公证检验复检证书》(文书十二),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出具《棉花公证检验复检证书》统一使用中纤局下发的出证软件。
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或者中纤局的复检结论为终局复检。交易双方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在公证检验中发现掺杂使假等严重棉花质量违法行为的,须按《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立案处理,不再出具公证检验证书。
第七十五条 长绒棉、进口外棉及列入公检范围的贸工农一体化企业用棉均可申报公证检验。来料加工的棉花暂不受理公证检验申报。
第七十六条 长绒棉仍按照长绒棉标准的检验规定进行。通过传真进行报验,中纤局通过传真下达回复。出证使用《长绒棉公证检验出证软件》,省级承检机构每年1月1日至5日向中纤局上报上年全年的检验数据和《公检证书》。
第七十七条 对用棉企业购入的进口外棉公证检验按照棉花国家标准的检验规定进行,品级检验一律使用中纤局仿制的品级实物标准(口岸本)。《公检证书》可以不录入原验结果。
第七十八条 对贸工农一体化用棉企业自行收购加工使用的棉花进行公证检验时,《公检证书》可以不录入原验结果,供需双方单位名称一致。其他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自
第八十条 本规定由中纤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