纤检系统就棉花质检体制改革进程中面临的五个问题展开讨论
即将到来的2008棉花年度,是棉花质检体制改革全面推行的第四个年头,也是改革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之年。为确保2008年度棉花质检体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较大突破,我局于6月中旬在北京召开省级纤检机构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工作总结会。会上陆阳局长提出并要求各地尽快研究落实改革进程中面临的五个问题。会后,棉花质量监督处积极组织各地结合本单位棉花质检体制改革推行工作实际,针对陆阳局长提出的五个问题展开讨论。从反馈的情况看,各地对此项工作都给予了高度重视,主产省省级机构先后召开了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新年度改革推进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地市级机构也积极参与讨论,献计献策。棉花质量监督处对各地的讨论内容进行总结如下:<?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一、利用市场经济的规律促进小包型棉花退出市场
马鞍山、淄博等机构认为目前我国有相当数量的纺织企业配备的是旋转式混、给棉机械,使用小包棉有利于生产,并且小包棉还便于人工搬运,使用大包棉纺织企业需增加搬运设备,这些因素不利于纺织企业,特别是小型纺织企业主动选择购买、使用大包型棉花,因此小包棉退出市场绝不是一日之功。他们建议,国家可以采取优惠运输费、减税等措施鼓励纺织企业使用经公证检验的大包型棉花,切断小包棉的销售市场,促进小包棉退出。
淮安、滨州等机构还对小包棉退出市场提出政策性建议:一是坚决贯彻落实从2010年9月开始实行的“四停止一取消”政策;二是建议在《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中增加对生产、加工、使用小包棉行为的罚则或者明确在2010年9月后加工小包棉即为非法加工;三是加大改革宣传力度,促进小包棉加工企业合并重组,增加实力以进行设备改造,参与改革;四是建议国家参照纺织企业压锭限产工作的经验对小包棉加工企业生产设备实行政策性收购。徐州所还特别指出,国家应建立小包棉安全退出机制,避免矛盾激化引起不安定情况的发生。
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综合治理,取缔无证加工企业
谈到无证加工企业时,商丘所反映,目前打击无证加工企业遇到的最大困难是地方保护主义。有一定实力的无证加工企业,可以获得营业执照、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有些还是所在地税收的主要来源,受到地方政府支持。纤检机构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对其进行处罚,罚则较轻,企业违法成本不高,往往是“打而不死”,短时间内制止了无证加工棉花行为,但无证企业加工棉花的能力依然保留,稍有疏漏即会反弹。部分地区还曾发生打击无证加工企业过程中遭到群众围攻,执法人员受伤,执法器材、执法车辆受损等恶性事件。
各地也为如何克服现状出谋划策。淮安所表示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向当地政府汇报国家的有关政策、当地加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取得政府的大力支持,然后通过政府发文或召开乡镇领导干部专题会的形式,落实打击取缔无证加工和“二小一土”企业的整治工作,让政府将整治情况与乡镇领导人的政绩挂钩,从而切实提高打击的成效。芜湖所提出可以把打击无证加工企业作为各级政府的一项目标任务来确定:工商不发放营业执照;税务对其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不允许使用农副产品收购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抵扣(使其无法进入商品流通);质量监管部门视小包型为违反标准生产的产品,实施地方政府负责制、各职能部门各尽其责的全国统一监管体系。益阳所提出应查堵无证加工企业棉花调运、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途径;或者对用棉企业调拨无证加工企业棉花的行为进行监管,堵住无证企业的销售渠道。商丘所还建议由省级机构牵头,抽调非产棉区机构执法人员成立若干执法组,常驻无证加工现象严重地区实施严厉打击,以解决产棉区机构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
三、监督检查和公证检验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不少机构坦承以往工作中确实存在重公证检验、轻监督检查的问题。经过讨论,大家都意识到监督检查和公证检验应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其中德州所谈到,纤检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监督管理职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监督检查的频率,努力实现监督的有效性,通过监督把好棉花质量关,促进公证检验的顺利进行。通过公证检验得到的棉花加工质量信息,反馈到监督检查环节,可以促进监督的执行力度,做到监督检查有理有据,让企业心服口服,督促企业合法经营,积极配合公证检验。公证检验和监督检查要特别注重方式方法,将监督检查和公证检验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在开展公证检验过程中,以服务为目的帮助企业发现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以监督职能为手段,督促企业改正不足。监督检查与公证检验相辅相成的工作目的要明确,认识要统一,不能监督不管检验,检验不问监督。淮安所也从工作实际分析了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由于我国棉花种植品种繁多,如果企业在收购加工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一试五定,加工出来的棉花包内和包间一致性都很难保证,容易产生质量纠纷。仪器化公证检验中遇到此类棉包,将降低纤检机构公证检验的权威性。因此,对于新体制加工企业,纤检机构更应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在棉花收购时,严格按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认真履行义务,分类别、分等级收购、加工,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包间和包内的差异,最终保证公证检验结果公正、准确。
多个机构还建议我局能够搭建棉花质量网络信息平台,一是提供及时、准确的棉花质量监督信息和公证检验信息,供各地纤检机构查询;二是便于各地通过网络传递棉花质量监管信息,做到信息共享、有案可查。
四、注重效果,加大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复查工作的力度
我局《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复查工作实施办法》发布后,纤检机构工作有法可依,多数机构都表示应该严格执行实施该办法,对不符合条件的加工企业坚决取缔。但是也有部分机构指出目前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复查工作力度表现较弱的原因并不是纤检机构工作不力,其中临沂所表示对于资格认定不合格的企业,纤检系统仅能建议地方发改委取消企业资格,而发改委往往要考虑各方利益,最终不予取消,所以每年都是纤检机构建议取消的多,真正取消的少,最终表现为企业资格认定复查力度不够。他们建议由国家发改委统一下发关于纤检机构对资格认定复查不合格的加工企业建议取消资质的,地方发改委应予以取消的通知。益阳所提出目前资格认定复查主体及部门不明确,纤检系统复查企业质保能力时,有的地方工商部门也考核同样的指标,加重企业负担,不利于企业配合工作。
同时,昌吉、马鞍山、益阳等单位还建议进一步完善棉花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复查工作办法,参照生产许可证的核查模式,编写全国统一或各省统一的《棉花加工企业资格认定质保能力现场审查、复查细则》,将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和公证检验情况量化,纳入细则,编写格式化的核查记录,统一培训现场核查人员,保证统一的审查、复查尺度,确保该项工作不流于形式。
五、坚决落实改革各项优惠政策,促进改革顺利推行
各纤检机构对目前国家出台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可以促进改革顺利推行均给予肯定,并对如何进一步落实优惠政策发表了各自的见解。
对于资金支持的问题讨论最热烈。就农发行对技改企业提供贷款支持的问题,马鞍山所谈到企业对农发行政策存在一定误解,认为只要进行了技术改造就可以取得贷款支持。如巢湖市一家企业以自有资金先期配备设备,改造完成后因为没有农发行信用记录无法获取贷款,没有资金收购加工棉花,目前企业十分困难,对正在彷徨观望的企业产生了负面影响。他们认为以行政强制力要求银行违反经济规律办事不是科学的态度,但是农发行应该加强对改制企业的服务工作,提前宣传获取技改贷款的条件和提高企业信用的途径,将技改贷款政策透明化,让企业心中有数。临沂、德州、连云港等纤检所也对农发行贷款的落实时间提出建议,希望能简化审批手续,在收购季节前期将贷款发放到加工企业,便于企业在关键时刻使用,增加收购加工量,进一步提高企业实力。同时,多家机构也表示,国家各部门之间应加强协调,将公证检验证书作为加工企业和纺织企业向银行贷款的必要条件,进一步扩大公证检验的影响力,提高公证检验有效性。
河南省局、资阳所、泰安所反映了目前技改贷款和技改贷款贴息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即改造后得到技改贷款的企业不进行收购加工,挪用贷款;列入规划未完成改造的企业或改造后未送检的企业提前得到技改贷款贴息等。他们认为国家发改委和农发行应制定加工企业动态更新和资金回收制度,对于得到技改贷款不改造不送检的企业应提前收回贷款并取消贷款资格;得到技改贷款贴息不改造不送检的企业应收回贷款贴息并取消技改资格。相应贷款额度优先提供给积极改造并包包送检的新体制加工企业。
临沂、商丘、连云港纤检所对如何实施棉农补贴提出建议。临沂所认为对新体制企业按照送检数量发放一定补贴比直接向棉农发放补贴更有效,因为目前多数棉农通过棉贩交售棉花,棉贩对籽棉的掺混直接影响收购质量,而棉贩和棉农间没有明显区分,补贴若误发放至棉贩,将不利于棉花质量的提高。商丘所提出目前棉种补贴政策受益的是地方政府,没有有效调动农民植棉积极性。建议棉种补贴政策通过棉花加工企业实施。根据企业申请享受的补贴额度约定最低收购加工检验量,达到要求后补,达不到要求不补,或者根据加工检验量补,以此鼓励企业发展植棉基地。连云港所的看法是当前粮棉比价失衡,种植棉花的收益低于种植粮食的收益,农民植棉积极性不高。如果每公斤籽棉有一定金额的补贴,按照交售到新体制企业的数量进行补贴,新体制企业收购量就会增加,收益好,积极性高,能够带动其他企业参与。